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ZBF24003-90 便攜式直流高壓發生器通用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1990-04-25發布 1990-10-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通用技術條件規定了小容量便攜式直流高壓發生器(試驗器)的技術要求以及達到此要求必須采用的檢驗方法。 本通用技術條件適用于電力工業生產、基建及科研等單位需用的小容量便攜式直流高壓發生器。 適用范圍:適合海拔1000m及以下地區使用。 2 引用標準 信息來源: GB311.2~GB311.6—83《高電壓試驗技術》。 3 定義 3.1 額定輸出電壓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直流高壓發生器高壓輸出端經限流電阻接到被試品,當被試品上通過額定輸出電流,且直流高壓脈動符合要求時的zui大直流電壓稱為額定輸出電壓。 3.2 額定輸出電流 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和規定的連續運行時間內,直流高壓發生器在輸出電壓及其脈動均符合要求的條件下,能夠輸出的zui大電流稱為額定輸出電流。 3.3 額定輸出功率 額定輸出電壓與額定輸出電流同時出現時,此兩額定值的乘積稱為額定輸出功率。 3.4 直流高壓脈動 脈動是指對直流高壓算術平均值的周期性脈動。脈動幅值是指zui大值和zui小值之差的一半。脈動因數則是脈動幅值與算術平均值的比值。 3.5 直流高壓隨機波動 直流高壓隨機波動是直流高壓輸出端隨交流電網電源電壓的影響而波動。 隨機波動幅值是指直流高壓算術平均值的隨機變化。 3.6 直流高壓電壓漂移 直流高壓電壓漂移是指電源電壓不變,直流高壓發生器在阻性負載的條件下,直流高壓調節器放在額定電壓位置時,一定時間內直流高壓的漂移值。 3.7 其它名詞術語 本通用技術條件的有關名詞術語的定義見GB2900.19—82《電工名詞術語》。 4 產品分類 4.1 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4.2 產品的標準額定值 應按表1中所列的額定輸出電壓值、額定輸出電流值設計系列產品,若有不符,不得小于表1所列值。 表1產品標準額定值 運行方式 | 額定輸出 | 電壓 kV | 電流 mA | 功率 W | 0~60kV連續可調 | 60 | 1.2 | 72 | 0~120kV連續可調 | 120 | 1.5 | 180 | 0~200kV連續可調 | 200 | 2 | 400 | 0~300kV連續可調 | 300 | 2.5 | 750 | 0~600kV連續可調 | 600 | 3 | 1800 | 注:產品的標準額定值有特殊要求時,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 5 技術要求 5.1 工作條件 環境溫度0~40℃ 相對濕度25℃時不大于85%信息來源: 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 電源電壓交流單相220V±10%或三相380V±10% 電源頻率50±1Hz 當工作環境條件超出上述規定時,應經供需雙方商定,進行特殊設計制造。 5.2 自動保護裝置 5.2.1 儀器應具備過電壓、過電流和零位保護裝置,在非正常工作狀態時,自動保護裝置應自動關機。 5.2.2 自動保護裝置應具有足夠的抗力,高壓發生器工作時自動保護裝置不應誤動作。 5.2.3 保護整定值調節電位器應采用面板小孔內調節的方式,避免在試驗過程中整定值被誤改變。 5.2.4 應具備自動接地放電裝置,釋放殘余電荷。 5.3 泄漏電流測量儀表 5.3.1 泄漏電流測量儀表誤差應小于2.5%。 5.3.2 高壓端微安表應有抗靜電影響的措施。 5.3.3 泄漏電流測量儀表均應有過電流保護電路,加裝過電流保護后的綜合測量誤差應小于3%。 5.4 直流高壓測量系統 5.4.1 內附直流高電壓測量系統的準確度,其誤差應小于3%。 5.4.2 允許用高值電阻和直流電流表串聯測量直流高電壓值。 5.4.3 內附高電壓測量電阻值,在額定工作環境條件范圍內應有足夠的穩定性,其值變化不大于1%。 5.4.4 內附的直流高壓測量儀表應采用反應平均值的測量儀表,其誤差不大于1.5%。 5.4.5 額定電壓時內附直流高電壓測量電阻的工作電流值:60kV發生器(試驗器)不小于100μA,120kV及以上的發生器(試驗器)不小于200μA。 5.4.6 制造廠應提供外附直流高電壓測量電阻器供用戶使用,其電阻值在工作條件下應有足夠的穩定性,其值變化不大于1%。 5.4.7 直流高電壓測量電阻器低壓端應設有屏蔽環并用屏蔽電纜接至測量微安表。 5.5 直流高壓連續可調性和零位閉鎖 直流高電壓輸出應連續平滑可調,并能從零開始升壓。輸出的直流高電壓應有粗調及細調,粗調整旋鈕應有零位閉鎖,防止粗調整旋鈕不在零位時突然給試品加上高電壓。 5.6 1.1倍額定輸出電壓試驗 利用設備自身產生的直流高電壓,升至1.1倍額定輸出電壓時,耐壓10min,此時高壓倍壓筒內應無明顯電暈放電現象。 5.7 直流高壓額定輸出功率 5.7.1 應參照4.2條額定值設計產品的銘牌額定輸出功率。 5.7.2 產品的zui大輸出功率應不小于額定輸出功率。 5.8 連續運行 5.8.1 產品應在額定輸出電壓和電流條件下連續運行30min。 5.8.2 產品型式試驗應在zui高環境溫度及在zui大相對濕度下,在額定輸出電壓和電流時連續運行60min。 5.9 放電試驗 直流高電壓發生器(試驗器)必須經受5次全電壓帶模擬電容負載時的放電試驗,試驗后不得有任何元件損壞。全電壓系指設備銘牌標定的額定輸出電壓值。 5.10 接地 直流高壓發生器控制箱及高壓變壓器金屬外殼均應有接地端子。工作接地與保護接地端子及接地線的安排,必須滿足設備安全與人身安全的要求。有關接地的要求,制造廠應在技術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5.11 電壓降 對于額定輸出電壓200kV及以下的直流高壓發生器的倍壓部份,在額定輸出電流時的電壓降與額定輸出電壓之比,在無負反饋調節的條件下一般應小于5%。 5.12 直流高壓的脈動與穩定性 5.12.1 直流高壓脈動因數應不大于3%。 5.12.2 交流電源電壓波動±10%時,直流高壓隨機波動的峰峰值應不大于額定輸出電壓值的1%。 5.12.3 開機5min內直流高壓輸出值的漂移值與額定輸出電壓值之比應不大于1%。 5.13 直流高壓極性 直流高壓應為負極性。如用戶要求為正極性時,由用戶與制造廠協商處理。 5.14 直流高壓限流電阻 5.14.1 限流電阻值應保證在額定電流輸出時,試品上的直流電壓值不小于產品額定電壓值。 5.14.2 限流電阻值應保證產品不損壞。 5.14.3 試品對地放電時限流電阻不應損壞。 5.15 電磁兼容性 為防止直流高壓發生器受電網及環境的干擾,發生器電源輸入電路中應裝設濾波電路、逆變器應有屏蔽。 5.16 振動 產品應能耐受頻率為5、10、20、30HZ,加速度為9.8±2.5m/s2的振動,在每個頻率點各持續30min(參考GB6587.6—86《電子測量儀器運輸試驗》)。 5.17 外觀要求 5.17.1 外殼噴漆電鍍無脫落; 5.17.2 有機玻璃外殼無裂紋,無放電燒傷; 5.17.3 絕緣紙筒密實,外表絕緣漆光滑; 5.17.4 各調節旋鈕、插塞孔、儀表、插接件、接地端子等處均有明顯的標志; 5.17.5 印刷電路板及銘牌的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 5.17.6 印刷電路板固定良好。 6 試驗方法 6.1 自動保護裝置試驗 6.1.1 過電壓保護裝置試驗可結合6.3條空載額定電壓試驗進行,升壓至保護動作值,本裝置應自動關機。 6.1.2 過電流保護裝置試驗可結合6.2條及6.6條試驗進行。當試品擊穿放電時或高壓直流電流大于整定值時,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動作并關機。 6.2 泄漏電流指示儀表準確度試驗 6.2.1 在制造過程中對高壓電流表準確度必須單獨校驗合格,加裝過流保護裝置后的組件必須再次校驗。 6.2.2 出廠試驗時用短路電流法檢驗內附高壓直流電流表與外接準確度不低于0.5級的電流表的相對誤差應≤2.5%。信息來源: 6.3 直流高壓電壓表指示準確度及空載額定電壓試驗 6.3.1 直流高壓輸出端經限流電阻接至外接直流高壓標準測定裝置,標準測定裝置的誤差應小于1.5%。 6.3.2 用標準高壓電阻和微安表測量直流高壓時,標準高壓電阻的誤差應小于0.5%,微安表誤差應小于1.0%。標準高壓電阻低電位接線端應有屏蔽環,并用外皮絕緣雙芯屏蔽電纜接至微安表。 6.3.3 零起升壓,使直流高壓輸出電壓逐步上升到額定值。檢查升壓電壓過程中的調節穩定性以及內附直流高壓測量儀表指示值與外接標準測定裝置指示值之間的相對誤差不得大于1.5%。 6.3.4 試驗用交流電源應裝設穩壓器,穩壓器的輸出電壓波動應小于1%。 6.4 1.1倍額定電壓試驗 6.4.1 直流高壓輸出端經限流電阻接至外接直流高壓測量裝置。外接高壓測量裝置的綜合誤差應小于3%。 6.4.2 零起升壓,使直流高壓輸出電壓逐步上升到1.1倍額定值,維持10min。 6.4.3 高壓倍壓筒內應無明顯電暈放電,過流保護裝置不應動作。 6.5 直流高壓額定輸出功率及連續運行試驗 按正常工作方式,經高壓限流電阻接至高壓負載電阻。升壓使高壓輸出為額定輸出電壓和額定輸出電流值。出廠試驗時連續運行30min,型式試驗時連續運行60min無異常情況者為合格。 6.6 放電試驗 6.6.1 高壓輸出經限流電阻接至高壓電容模擬試品,在高壓電容上并聯銅球放電間隙,模擬試品擊穿。試驗應在額定輸出電壓下放電5次應無元件損壞。 6.6.2 模擬電容器的電容量應不小于表2所列值。 表2模擬電容器電容量 產品額定輸出電壓 kV | 外接電容器電容量 μF | 60 | 0.1 | 120 | 0.02 | 200 | 0.007 | 600 | 0.003 | 揚州拓普電氣科技有限公司生技部供稿 技術: 6.7 直流高壓脈動與穩定性試驗 6.7.1 直流高壓脈動測量應在額定輸出電流下測量脈動因數。為防止測量電容對直流高壓輸出端的附加濾波效應,應使用不超過50pF的高壓電容器。 6.7.2 直流高壓隨機波動測量:直流高電壓輸出端接電阻負載,使用可顯示直流分量的電子示波器及高壓電阻分壓器測量直流高壓輸出端的電壓波動。以±10%變化量突然改變交流電源電壓觀察直流高壓電壓的變化。觀察時略去50Hz及以上的周期性分量,記錄直流高壓隨機波動的峰峰值,按直流高壓分壓器的分壓比換算至高壓側。 6.7.3 直流高壓電壓漂移測量:直流高壓輸出端接電阻負載和高電阻分壓器,分壓后的直流低電壓,經濾波后用直流數字電壓表測量直流電壓隨時間的漂移。連續記錄5min。測量結果換算到高壓側。 6.8 高溫、低溫、潮濕檢驗 允許在自然環境高、低溫及高濕度條件下試驗產品。 6.9 振動試驗 6.9.1 產品按正常內包裝,垂直固定在振動臺上,其重心應位于振動臺面的中心區域,進行垂直方向上的固定總頻試驗。 6.9.2 振動試驗后檢查結構、元件有無松動及損壞,再進行通電試驗檢查產品工作是否正常。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信息來源: 7.2 檢驗項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見表3。 表3檢驗項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 序號 | 檢驗項目 | 技術要求 | 試驗方法 | 出廠檢驗 | 型式檢驗 | 1 | 自動保護裝置試驗 | 見5.2條 | 見6.1條 | ○ | ○ | 2 | 泄漏電流指示儀表精度試驗 | 見5.3條 | 見6.2條 | ○ | ○ | 3 | 直流高壓電壓表指示精度及空載額定電壓試驗 | 見5.4、5.5條 | 見6.3條 | ○ | ○ | 4 | 11倍額定電壓試驗 | 見5.6條 | 見6.4條 | ○ | ○ | 5 | 直流高壓額定輸出功率及連續運行試驗 | 見5.7、5.8條 | 見6.5條 | ○ | ○ | 6 | 放電試驗 | 見5.9條 | 見6.6條 | ○ | ○ | 7 | 直流高壓脈動與穩定性試驗 | 見5.12條 | 見6.7條 | | ○ | 8 | 高、低溫及潮濕試驗 | 見5.1條 | 見6.8條 | | ○ | 9 | 振動試驗 | 見5.16條 | 見6.9條 | | ○ | 注:○—規定的檢驗項目。 7.3 出廠檢驗。 7.3.1 出廠檢驗的目的在于檢驗制造中的缺陷和測定產品直流高壓表計指示的精度以及保護裝置的是否可靠動作。 7.3.2 對每件產品均需進行出廠檢驗,并在產品出廠時附產品檢驗合格證。 7.4 型式檢驗。 7.4.1 型式檢驗的目的在于檢驗產品設計的合理性和在本技術條件下工作的適應性。 7.4.2 型式檢驗在新產品制出時進行。以后每五年進行一次。 7.4.3 在生產中當有設計、材料、工藝或結構等改變,且其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亦應進行型式檢驗,此時的型式檢驗可以只進行與各項改變有關的檢驗項目。 7.4.4 需型式檢驗的項目見表3。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8.1.1 儀器銘牌上應有下列明顯標志: a.儀器名稱; b.制造廠名、商標; c.出廠年、月、編號。 8.1.2 外包裝箱上的標記: a.符合GB191—73《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有關標志的規定; b.標明“小心輕放”、“向上”、“防雨”等標志。 8.2 包裝 儀器應有內包裝及外包裝箱,有防濕、防振措施。 8.3 運輸 包裝完成后的儀器可用任何方式運輸。 8.4 貯存 8.4.1 庫房條件:環境溫度為-5~+40°C,相對濕度不大于90%,室內無腐蝕性氣體,不受灰塵、雨雪侵害。 8.4.2 保修期:產品從發貨日起,運輸、貯存、使用合理,在一年內因制造、包裝質量問題而達不到技術要求或損壞,則制造廠負責維修。若無法維修,制造廠應負責調換。 9 供貨成套性 9.1 隨同產品供貨應有的附件 a.產品檢驗合格證; b.裝箱單; c.產品說明書;信息來源: d.隨機備件、附件; e.其他有關的技術資料。 9.2 隨機提供的技術資料 a.使用說明書; b.原理圖; c.印刷板圖; d.維修說明書。 9.3 隨機備品、附件 a.易損件; b.高壓側帶靜電屏蔽微安表(200kV及以下電壓等級*); c.高壓限流電阻; d.高電阻放電棒; e.接地放電棒; |